Q: 您好
日前於調解委員會完成車禍和解,單就我個人與他達成和解.並未牽扯保險公司.對方必需支付我方損失(車損"才損"其他支出).但已過約定日期對方仍未如約履行.與對方聯絡後他表示他要以此賠償金作為要脅我提供更多個人資料(相關資料已經交給他的保險公司了),且除非他的保險公司支付他同等金額,否則他不願支付,
由於尚未收到法院正式和解書,因此想請問板主,
(1)我是否須等到正式法院行文下來後,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2)對方此一行為是否涉及違約.需要(能)再提出進一步告訴嗎?
(3)當初和解書中有提到需放棄其他提告權利,而對方此一行為我是否還(能)需再進行刑事傷害訴訟?
由於查無相關案例,因此向您詢問,謝謝您的回答
A:
您好:
就您的提問部分
1.你必須收到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筆錄後,以該調解筆錄為證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就對方未依約定付款的部分,僅為民事案件,不涉及刑事案件,您可能無法在另提告訴
3.由於雙方已達成和解,您也同意放棄對他方之請求,故您不能因對方未依和解筆錄支付費用,而另提刑事傷害告訴,就對方未依約付款,僅能以強制執行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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