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大律師好! 請教, 車禍事件(沒有報警), 我(肇事者)與對方(受害者)簽寫合解書,但雙方對於有些認知上的差異,請代為答覆:
1.合解書上已給予賠償承諾及合解金, 請問要對方"放棄一切刑,民事告訴之權利"有違背嗎?
2.請問若日後雙方對於此合解書內容有不執行或有違背者, 所提起的告訴是屬於哪一種? 此告訴應該不屬於第1項所提的"刑民事告訴"吧?!
3.對方對於合解金及賠償僅"就目前所發生的傷害"而論, 對於日後若有衍生性的傷害(當然要有醫生診斷為此因所造成)會再予求償, 請問一般合解書上這樣的寫法是否有不適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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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和解書上已給予賠償承諾及和解金, 請問要對方"放棄一切刑,民事告訴之權利"有違背嗎?
原則上是可以如此約定,但是因為刑事的告訴就算約定不告,被害人再告也是可以的,所以一般我們就是以約定其違反約定提告的話,要賠償相對人多少錢。
2.請問若日後雙方對於此合解書內容有不執行或有違背者, 所提起的告訴是屬於哪一種? 此告訴應該不屬於第1項所提的"刑民事告訴"吧?!
如果有違反和解契約的規定,就 是依新的和解契約的規定去訴訟,沒有刑事的問題,因為該和解契約的爭議是民事上的爭議。
3.對方對於和解金及賠償僅"就目前所發生的傷害"而論, 對於日後若有衍生性的傷害(當然要有醫生診斷為此因所造成)會再予求償, 請問一般合解書上這樣的寫法是否有不適之處?
如此約定較不明確,因為和解就是希望一次將問題解決,所以如果可約定明確一點,未來的損害也在這次的約定以雙方可以接受的金額解決,以後雙方比較不會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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