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這個CASE是這樣的,A和其他發起人同設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發行1000萬股,每股10元,除了由發起人認足了400萬股外,其餘對外公開招募。認股書上載明股款繳納日期為94年6月30日。認股人B填了認股書一共認了2000股,但一直未繳股款。等到7月31日,A自行將該2000股款繳清,並於8月10發出開會通知,定於9月1日召開創立會。
請問B有權力還參加創立會嗎?還有A有沒有權利請求B返還兩萬塊股款呢?
謝謝!
A:
張小姐您好,
關於這個個案,A是否事實上用B的名義認購股份(兩萬元股款)?還是用自己名義繳納股款?
林忠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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