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最近接獲離職人員的強制執行扣薪命令
因公司同意讓該離職員多投保勞健保直到其找到新工作為止
(員工8/5離職,8/18收到強制執行命令,異議回覆8/28限掛寄出,9/4電話確認法院8/29收到資料。投保資料9/5轉出到另間公司,法院人員告知會再另發異議轉知給債權人,公司無須再提供任何資料,請對方等待異議轉知即可)
但債權人屢次來電要求提供投保轉出資料
請問是否無須再提供?
因薪水於離職當日結算完畢
9/4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來電告知因公司替員工續保
理應由公司負擔此月強制執行扣薪費用(1/3)?
但8/5員工就離職,強制執行扣薪命令8/18才到
依條文『如債務人已離職或債務人債權已清償完畢,本移轉命令失其效力』
是否確實無需負擔債權人來電聲稱之該筆費用?
債權人收到異議轉知後公司是否就不用再理會關於此案後續事宜或是其他可能產生的問題了呢?
另問,轉出另一間公司底下的投保資料最短約多久,債權人能夠查詢到呢?
(是否債權人目前僅能以去年所得稅申報資料去查出,而不會查到另一間公司?)
基於好心幫助前員工,若轉出還是會於近期查詢到投保於另一間公司的資料
是否建議直接不為其續保?
懇請解惑,謝謝
A:
黃小姐:妳好!
1.員工於法院執行命令送達前,業已離職,則依法院執行命令上之說明回覆法院據實陳報該員何時離職之事實即可.至於法院轉告債權人後,債權人對貴公司是否採取及如何採取法律行動乃是債權人之問題,貴公司無須預測(只要據實陳報即不慮對方如何)亦無義務將離職員工轉到何家公司任職之資料轉告債權人.
2.該員工既已離職自無薪水可扣,如因續保之故而再扣薪,豈非自相矛盾?
3.至該員工轉至他公司任職,在他公司領薪,債權人通常於次年所得稅申報期滿後,從國稅局個人所得資料即可獲知該員之新任職公司名稱及薪水來源.
4.至於該員工至新公司任職是否續保之問題?事關該員工之權義及刑法356條隱匿財產罪之問題貴公司不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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