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朋友在某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公司要求其提人事保證書覓保證人二人,朋友因此以我做保證人之一,我也簽章於該人事保證書上。
今欲解除該保證人身分,我的相對人是該股份有限公司嗎?
是否應以存證信函表示解除保證人身分,預計解除之時間是函到即生效力,或是需三個月才生效力?
如何知道我的保證人身分已經解除,是否可以要求對方回覆證明?
謝謝大律師解惑。
A:
您好,
1、人事保證契約是你與公司之間的契約,要終止契約,必需向對方公司終止。
2、你的人事保證契約不知道有沒有約定期限,只有未定期間的,才能隨時終止契約。
參考法條
第 756-3條 (人事保證之期間)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 756-4條 (保證人之終止權)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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