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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與商品所有權


蔡OO 發問於 2008-09-03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我委託一位學生幫公司設計刊物
此一委託只有口頭契約,學生也有領到公司所支付之費用
今學生以此作品至外參賽得獎
此學生另有在某設計公司打工,是以公司掛名參賽
今因得獎返回公司
以他有此作品之著作權來要求我給他當初設計之一系列作品


請問:
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可以不給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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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系爭著作之委託契約,因為您們沒有書面資料的約定,因此會產生爭議。
二、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十二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因此,在您們的關係,看不出來當初是如何約定的,可能要依您們所從事的商業習慣加以判斷,沒有絕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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