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小弟在兩年前逛街買一隻手錶
最近整理倉庫時看到這隻手錶
想說用不著就上A拍賣網站
今年8月20日上網拍賣(8月29日我就被抓走了)
想說當初買3000,就以兩年後折價999起標
後來有收到留言,說要買小弟的手錶
買家(警察喬裝)留電話給我,經電話連絡我以一千二賣給他
後來約時間面交就被以違反商標法第82條帶回警局
警察跟我說那隻錶如果是真的有價值七八十萬
我當場嚇呆了,一再解釋對此錶是以當初買入三千使用兩年折價賣一千二並無想要穫利
此外也不知此錶真的價值,不過警察不理我繼續寫筆錄
筆錄中有幾個重點:
1.手錶來源:我回答兩年前逛街買的 現在已記不得當初的流動賣家
2.知道這是假貨嗎?:我回答對此錶的鍵定不知情是真或假 當初只是喜歡錶的造形 並未因錶的廠名才買
3.賣家帳號等等問題.....
後來當天晚上就被手拷腳銬帶去台中地檢署
接著檢察官就傳我進去問問題,問的問題跟筆錄大致一樣
我又跟檢察官請求可否解釋發言(在後續一再表現誠懇與悔意)
後來檢察官就叫我回去,也未交保
不過我在離開時有問檢察官廠商會告我嗎?
檢察官說不會,你只是違規.....
請問律師:
這樣我會有前科嗎?我以後還要上法院嗎?
感謝律師先生 一個愚笨誤觸法網的年輕人 小儀留
A:
您好:
一、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指為明知為使用相同或類似商品之商標,而販賣該商品之情形。
二、依所述情形,應該是該手錶的商標是仿冒的,所以您就涉嫌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了。
三、如果情節不是嚴重,可以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例如二年緩起訴期間,只要緩起訴期間經過,就等於是沒有起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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