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離職已五個月,也有辦理交接
但公司最近說有家貨運公司ㄧ直說貨款還沒收到
公司後來核對過發現零用金簽收明細已經不見
因此無法證明貨運公司有請錢
所以公司希望我能協助找單據
我後來也有出面幫忙但是還是沒有找到
因此公司現在要我賠,因為公司說確實總公司有撥款到分公司
而且也是我去領錢發給同事及廠商
但是當初在交接時我也確實交給下一位,也有請他及主管也有簽名
請問:
現在不見我要負責嗎?
這筆錢我也要賠嗎?
因為公司現在在懷疑我把錢領走我該如何解決?
謝謝您的回復
A: 有妳領錢、保管款項之證據,且沒有妳交付款項給廠商或同事的證明,證據上的確對妳不利,所以儘快訪談廠商、交接的同事、向妳領錢的同事,取得他們的陳述證據(例如錄音),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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