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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吸2手煙


靜O 發問於 2008-09-01 | | 其他

Q: 我爸本來不抽煙
最近卻一直抽~
讓全家很難受
跟他說了
他也不在室外抽~
他就說抽煙不犯法
請問真的不犯法嗎?
那我們不吸煙2手菸的權利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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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源

律師

正豐法律事務所

A:  [quote:5d6025463b="靜薇"]我爸本來不抽煙
最近卻一直抽~
讓全家很難受
跟他說了
他也不在室外抽~
他就說抽煙不犯法
請問真的不犯法嗎?
那我們不吸煙2手菸的權利在哪呢?[/quote:5d6025463b]

您好:
有關您的問題
根據目前法令確實無法判認您父親違法
茲將相關資料提示
惠請參酌


第 四 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 15 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
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
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
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
,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
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
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
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
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
、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
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
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源資訊編: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9641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35 條;除第 4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
後十八個月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3 條
左列場所不得吸菸:
一 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
二 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 (室) 。
三 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
四 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
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
五 托兒所、幼稚園。
六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
七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
八 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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