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之前因為往來廠商忽然宣告倒閉
對方公司員工因倒閉也領不到薪水而一一走人
倒閉前對方廠商有請人來收走之前交易商品的款項
對方也在簽收條中蓋上收訖章(類似發票章)
但事隔約4個月後對方因為宣告倒閉清算
結果又來說要收之前的款項
我們有提出付款證明,雖然有可能是對方員工收款後未入帳
但我們也不可能再付款第二次!
請問律師我們應該怎麼辦?
(雖然金額只有幾萬元~)
謝謝!
A:
您好:
如果確定是對方員工向您公司取去貨款,那麼,您可以向對方公司
主張已清償債務,拒絕再給付。
如果雙方依然有歧見,那麼只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判是否需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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