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勞工生於38.4.8,原服務於A企業公司(年資計19年)
於97.6.24死亡,勞工死亡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為30300
實領薪資為50723,屬高薪資低報
然而在第一次勞資調解會議中資方願意補足死亡給付不足的金額
但退休金與特休未休的部份只願意付60萬
還跟家屬說要告大家來告
請問:
1、家屬是否應該提告呢?
2、可否要回不足的金額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勞保有低報部份,資方願意補足,即無爭議。
二、有關退休及特休未休部份,依勞基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屬給予之部份,按其計算標準不足部份,資方應補足,始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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