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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5條


清O 發問於 2008-08-31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請教:
父亡無遺囑,母謊稱其生前交代全由子一人繼承,母謂她即人證,女絕不可繼承,
母此言可取信法官

民法1145條第5項"經被繼承人表示"若口頭亦可,則母可亂說?

謝謝!謝謝

瀏覽人數:1048

A:  因為被繼承人若無立遺囑,則被繼承人之遺產就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除非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之情形。

而且,就算母所稱父生前交代全由子一人繼承,母謂她即人證,女絕不可繼承云云,也似乎不符合
口述遺囑之要件。口述遺囑要件如下,

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
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另外,您所述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喪失繼承權,首先需要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此其一,再來,需證明有「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之情形,母親所述是否為法官採信,其實,需視其所述內容,法官會依卷內相關事證做綜合判斷,無法單純就您所述判斷母親所言是否會被法官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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