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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業在工業區內執業的問題


老O 發問於 2008-08-28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


敝公司原為母公司的一個研發部門,位於工業區的廠房
之後研發部門獨立為一家公司
而業務仍為研發工作並繼續提供研發成果給母公司製造、生產
該研發公司獨立時,於商業區租用一間辦公室作為公司的登記地點
但事實上,為了與母公司的業務往來之便
這些研發公司的人員仍於位於工業區的母公司廠區內上班
(研發公司登記地點與母公司皆在同一縣市,即同一主管機關)
目前,雖然沒有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但仍擔心是否有違法問題


請問:
1、這樣的模態是否有違法?
2、如何能在不遷離現在的上班地點的前提下,尋求解套的方法?


以上提問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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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首先:若事業為合夥或商號時,應符合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一、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
上。
三、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通知仍
未辦理。
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
租借房屋情事。
前項第二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准予延展」為之。

另若為股份有限公司時,依公司法第12條及393條,應詳實記載公司所在地,而所在地未詳實記載恐將影響債務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等,就此部分於台北市政府商業處之網站亦有說明,可加以參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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