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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前 分到的財產該怎麼算


張OO 發問於 2008-08-26 | | 商業流通業

Q: 父親過世後,兄弟姊妹間面臨繼承遺產的問題,雖然大家都有權利,但是當初父親生前有拿115萬資助哥哥買房子.約4個月後父親就過世了.戶頭裏只剩40萬留給我,難道之前給的都不算嗎?(哥哥曾允諾過要把一半還給爸爸.旦父親過世後.他說不用還了.是這樣嗎?).為此已幾近翻臉.請問我該怎麼辦?可以告他嗎?...謝謝您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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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所述情形,應指贈與之歸扣,依民法第一一七三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營業,已從被繼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告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第二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所以當初被繼承人資助繼承人買房子之意義為何?應加探求。其次,是否有歸扣之情形,應視當時被繼承人之意思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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