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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失蹤,留有債務,是否需連帶償還?


雅O 發問於 2008-08-25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您好,
我外婆現在77歳,在上個月離家失蹤,已報警處理。
(一) 外婆之前已有負債在身,她的女兒(我媽媽)會不會強迫繼承她的負債?
(二) 若失蹤一直找不到人該怎麼處理後續法律問題(EX:遺產.債務...)
煩請您幫忙回覆,此問題已困擾我們家很久了!
謝謝您

瀏覽人數:956
蘇慶良

律師

廉通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1.您的外婆之個人債務,除非您母親是債務之保證人或提供擔保,否則並無連累您母親的可能。


2.又您的外婆是離家失蹤,應待失蹤滿七年後聲請死亡宣告,始能依死亡宣告日起算繼承開始之時點。繼承開始後,才會有是否因概括繼承而被債務連累之問題。


3.而為避免繼承債務,可依法於繼承開始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惟須注意若是先順位繼承人均選擇拋棄繼承,務必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使其得以選擇概括繼承或拋棄繼承,否則仍可能發生債留子孫之情形。


參考法條如下:


民法第七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一一三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一一五四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民法第一一五六條
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民法一一七四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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