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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有罪嗎


難OOOO 發問於 2008-08-24 | | 其他

Q: 您好~
因跟同事有公事上的不愉快~
所以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把跟對方的對話內容寫出來~
文章裡雖然未指名道姓是誰~但有用難聽的字眼形容對方~
此篇文章也被對方發現~且列印下來與我理論~
對方暗中還用錄音筆錄下我承認文章是我所寫~
對方說要控告我公然侮辱~
但口頭上有要求我道歉及將文章刪除及寫一篇道歉文章~就不追究~但要保留法律追朔權~
我都照做了~但對方事後又說要控告我~
這樣我還有錯嗎~麻煩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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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你所述內容雖然可能有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他人者)、第三一一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之事者)之侮辱或誹謗內容,但未指名道姓,對於是否需透過解釋或其他方式才知道所指為何人,這樣的情形,不一定成罪,或一定成罪,要視具體內容判斷。
二、對方的要求就是要搜證,如果他曾說過不追究,對於您的民、刑事責任,其實都算是有利的,因為法院對於這種情形,通常都督促雙方和解,實際上您們不是已經和解了嗎?所以不用太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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