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您:
協議分割遺產,不參與分配者,仍象徵性分給少許,若判決分割有須如此嗎?
判決分割能說自己那份不要而指定給某繼承人嗎?
感謝您熱心幫忙!
A:
您好:
一、若未拋棄繼承,則有遺產的繼承權利。
二、權利並非義務,因此繼承人要將權利給第三人,是允許的。但是,因為遺產繼承權在未破壞
公同共有關係前,尚非可以移轉權利。所以說,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可以「象徵性分給少許」。
三、將遺產給其他繼承人,如果沒有贈稅與的問題,是可以考慮請法院按自己的意思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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