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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意外受傷與違約金

意外受傷與違約金


江OO 發問於 2008-08-21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


我在上個月中的工作時段,尾骨意外受到撞擊
當時因忙暫且忍痛,沒想到兩天後右側腰部至大腿處疼痛難耐
幾乎無法好好行走,經由中醫師診斷後確定尾骨挫傷、骨盆移位
自此每天需到診所進行整骨與推拿治療
但是一個月下來,復原進度緩慢
經醫師詢問後,了解我工作內容需要經常盤腿與搬重物
影響骨盆與腰部復原速度,因此建議我長期休養以妥善治療
至今受傷部位仍在工作中不時發酸發疼,無法久坐或久站
我不敢輕忽大意,因此想提出辭呈離開現在的工作環境
但我與公司打了兩年契約,我若要離職需繳付五萬元違約金
因此要我再考慮,我在就職間意外受傷無法承擔公司的工作內容並非我所願
我將薪水花在每一天到診所的醫療費和交通費已所剩無幾
還得繳付五萬元的違約金,我打電話至勞基法權益促進會詢問
得到的回答竟是:我因為沒有在受傷的當下馬上提出職業災害的相關文件證明,因此公司可以不承認我在公司受傷的事實,我只好自認倒楣繳付違約金。


我想請問:
在法理上,我真的沒有任何立場和可以爭取的地方拒付公司違約金嗎?


江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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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江小姐您好:
1、按勞動基準法第1項後段:「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是江小姐如在就業場所中因執行業務所受有之傷害,均屬勞動基準法規範之「職業災害」,合先敘明。
2、次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第61條第1項:「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江小姐既受有職業災害,依法得請求雇主按月支付原領工資數額為補償,至於您是否於受傷當時隨即提出職業災害相關文件,在所不問。惟仍建議您針對在工作中受到職業災害部分以錄音方式(對同事、主管)留下證據,避免雇主否認您係因職業災害受傷,而無勞基法第59條之適用。
3、綜上,江小姐因職業災害顯然無法從事原有工作,自無繼續提供勞務之義務,建議江小姐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向雇主申請公傷病假,俾免遭雇主以曠職為由解雇,上開公傷病假並無期間限制(內政部75年6月30日台(75)內勞字第四一九四四七號函釋參照),您自無自請離職之必要。而請假期間江小姐可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病事故傷病給付,得受領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數額,剩下不足部分再依法向雇主請求補償。如雇主不依法履行給付義務,江小姐得向所屬縣市勞工局申訴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而有訴訟必要,各縣市均訂有「勞工職業災害訴訟補助實施辦法」,亦得依此向所屬縣市勞工局申請訴訟補助。
謝謝
劉師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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