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我在醫院上班,有同事到處散播說:我說了某個單位非常髒(感染高),但這並非事實(我並沒說,且該單位也並未如此),請問我可以告她毀謗嗎
A:
請問律師,我在醫院上班,有同事到處散播說:我說了某個單位非常髒(感染高),但這並非事實(我並沒說,且該單位也並未如此),請問我可以告她毀謗嗎
您好:
一、刑法第三一○條的誹謗定義: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行
為。
二、刑法是最後手段原則,也就是說不是任何的他人侵權行為都會被視為刑法的犯罪行為,此點應加
以說明。也就是這個損害他人名譽行為,必需要嚴重到刑法認為這個人的行為不是民事賠償可以解
決,所以必要用刑罰來對付這個從事不法行為之人。
三、但是,每個人對於被人家說了不實在或不好的文字、言語,都會認為是被謗誹,所以若以主觀的標
準,很難定出刑罰的原則,所以被損害名譽的標準必需是客觀的,不能因人而異的。
四、台端所述該人若到處說某件事,就有散播的意圖;「說某個單位非常髒」的不實在言語,有無必要
以刑罰處罰該人呢?基本上,若無其他特殊因素,應該認為這個不法行為的不法性,用民事損害賠
償對付他就以足夠,尚不致於要認為這個行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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