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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專職降為兼職,這樣合理嗎(二)


感OOOOOOOOO 發問於 2006-06-08 | |

Q: 大律師您好:

請問工作上出錯(聯絡疏失2次),流失一個班級行政管理績效不彰,而被懲處調職成兼職老師.薪資差異約3萬,所有全職福利被取消.若不接受,勞工局人員說我可能因這是懲戒性調職,而拿不到資遣費.這是真的嗎?

在我的合約上有「凡被解雇者,以違約論處之」.在我的公司違約至少要付至少兩萬元以上的賠償金.請問這樣合理,合法嗎?我一定要付嗎?

問過勞工局,現在要開勞資協調會.但對勞工局是否能幫我把工作要回來,保障我的權益這部分,我沒有很大的信心.勞工局真的會幫我嗎?我的朋友說勞工局會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方式處理我的案子.那我該怎麼辦?

這所有的事情讓我感到一點保障都沒有. 我好難過!!!

我現在懷孕又不能太影響心情.麻煩律師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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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關於因工作上疏失而被調職成兼職老師部分是否合理,需視你與公司所簽立的合約內容是否有相關約定;因工作疏失,公司認為你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五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所以勞工局人員說你可能因這是懲戒性調職,而拿不到資遣費的情形,是可能發生的。
(二)、倘若契約內容約定你需至少服務一定期間,否則如提前離職即需負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之條款,目前實務上是認定有效的,但若認為賠償金額過高者,可請求法院給予酌減(法院有裁量權)。
參考法條
勞基法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三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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