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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偷貨已判賠,公司還能扣我薪水嗎?


黃OO 發問於 2008-08-12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95年10月28日在某百貨地下室卸貨
返回車上時發現貨物被偷(名牌鞋子及衣物)
總計被偷金額為五十多萬
監視器有拍到,經報案追緝也已破案抓到該賊
但小偷說他都變賣了,身上也沒錢所以還不出來
公司在貨物被偷當月就先扣我的薪水一萬塊分期每月扣
因為還沒抓到小偷要我賠
但現在警局有案件,也有抓到人了
民法和刑法皆判該賊需賠償


請問:
1、公司不應該繼續扣我的薪水了吧?目前已經扣了十多萬了,這筆未抓到小偷先扣的薪水,我可以跟公司要回來吧?
2、有什麼法規可以保障我?
3、公司不肯退還這筆錢我該怎麼處理?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1821
匿名

律師

A:  黃先生您好:
1、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該條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28日台89勞動2字第0031343號函「…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據此雇主不得在無違約、賠償情事或雖已有違約、賠償情事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未確定前,由您的薪資中扣除部分,做為賠償。
2、且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公司因貨物遭竊所受有損害應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公司扣您薪水為無法律上原因,您並無給付義務,自可依同法第181條前段「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向公司請求返還所扣之薪資及利息。建議您可先向勞工局申訴,先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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