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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子女是否需繼承其債務?


IOOOO 發問於 2008-08-11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因父親當某公司保證人
但該公司不甚倒閉,現已遭查封財產
累積數千萬債務,依法保證人之子女不需連帶清償債務


想請教您:
1、若"連帶保證人"去世,子女須承擔其債務嗎?
2、是否符合辦理"拋棄繼承"的條件?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3911

A:  您好:
一、連帶保證人去逝,子女就繼承該保證債務。
二、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規定:知悉的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向法院以書面聲請拋棄繼承即可。也就是說,在被繼承人死亡二個月內,趕快到法院聲請就可以了。
三、另外,有其他規定可以參考: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刀修正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規定:
第 1-1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
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
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
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
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第 1-2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
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
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
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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