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正與一位去年4月的離職員工的債權人打民事官司
主因是該債權人於去年9月寄來支付命令
由於公司搬遷,且瀕臨破產
因此在去年4月就已經資遣所有員工
沒有注意到該支付命令的掛號信被之前的房東簽收
當我們得知時已經過了異議期
因此該債權人委任律師堅稱我們公司積欠該員工薪資
且必須將所有薪資之1/3移轉給債權人
我們已經提出勞健保資料證明該員工已於96年4月離職
但該律師仍堅稱我們並未給付薪資給該員工
主因是我們公司制度不全
我們給該員工的薪資都是以現金給付,又沒有簽收證明
請問:
我們該如何處理該債權人的請求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3d4a1e441c="Sally"]您好 , 我們公司目前正與一位在去年4月即已離職員工的債權人打民事官司,主因是該債權人於去年9月寄來支付命令,由於公司搬遷且瀕臨破產,在去年4月就已經資遣所有員工,沒有注意到該支付命令的掛號信已經被之前的房東簽收,當我們得知時已經過了20日異議期,因此該債權人委任律師堅稱我們公司積欠該員工薪資且必須將所有薪資之1/3移轉給債權人,我們已經提出勞健保資料證明該員工已於96年4月離職,但該律師仍堅稱我們並未給付薪資給該員工,主因是我們公司制度不全,我們給該員工的薪資都是以現金給付又沒有簽收證明,請問,我們該如何回應該債權人的請求呢?[/quote:3d4a1e441c]
一、訴訟時,向法院舉證(提出勞健保資料或其他證據證明該員工已於96年4月離職)證明該員工已離職,已無薪資債權即可(事實上,依法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二、薪資債權,第三人縱未異議,債權人也不能聲請對債權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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