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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侵權權問題


洪OO 發問於 2008-08-05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有二問題想請教
1、我目前是一間軟體公司的股東之一,我從前曾在一間公司被僱用並獨立幫業主開發一套軟體,最近聽聞舊公司因經營不善可能解散
請問:若經由法人的解散,該軟體的著作財產權是歸我所有,還是舊公司的業主所有?


2、由於我與朋友一同開立的公司與舊公司地域性相近,業務在外面跑難免會接到舊公司經營失敗之客戶訂單,若舊公司知悉因心懷怨恨,僅以我以前之職位,接觸過客戶資料庫,所以一定有偷客戶資料等個人主觀認定對我提出侵犯營業秘密之控告
請問:這種控告會成立嗎?成立的條件為何?


感謝律師大人們的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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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1、按「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1條定有明文。
所以,除非你們當時另有其他約定,否則,著作財產權應歸公司所有。即使該公司嗣後解散,該著作財產權也會因為是公司資產,而應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如公司資產處分後仍有餘額,該權利也應依照法定程序,決定是否變賣分配,無法直接歸由任一股東所有。
2、如果對方果真是依照營業秘密法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對方除了必須證明您的行為已經侵害他的營業秘密外,當然必須先證明他所提到的客戶資料是屬於該法所規定的營業秘密,而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之營業秘密係指:「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所以,並不是一般業界所認定的營業秘密,當然就屬於該法所規定的營業秘密,而受到該法的保護。
此外,依照該法第10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所以,您的行為是否符合上開法律規定,於實際訴訟上,都必須由對方舉證證明之,並非對方依據其個人懷疑,提起訴訟,法院即會依照其懷疑判決對方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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