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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毀謗罪之認定


小O 發問於 2006-06-07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首先感謝您之前詳盡的解說,本人受益匪淺!
針對案情容小弟再次請教如下:
本人購買一數位儲存牒,其造成本人相片檔案之損失(消費爭議處理中), 本人在攝影網站之技術討論區中曾陳述該公司產品(有指名)之瑕疵!
大致內容敘述「該公司職員曾打電話,承認產品有問題卻拒絕賠償,為不負責之廠商...」
結果該公司針對「打電話」一事及「不負責之廠商」一語,欲控本人「毀謗」!
請教:
1.「該公司職員曾打電話,承認產品有問題」等行為之描述(如無法證明真實性)是否構成毀謗?
2.「不負責」,「服務不佳」,「很惡劣」等個人主觀用語是否構成毀謗?
3.如需要證據,可否不吝提供建議(大概需要怎樣證據)!

謝謝!

瀏覽人數:2343
匿名

律師

A:  你好:
1.依照社會通念看來,這樣的指訴,確實有可能貶損該公司的商譽,所以還是有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2.另外,究竟如何的內容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並沒有一個精確量化的標準,一般是會以所謂社會通念去決定,該事實是否足以貶損被害人的名譽,人格等等去衡量,所以,任何出於主觀意思所作出的評價,當然都有可能會構成對他人的貶損,所以這種案例的重點,應該在於行為人最好保有得以證明其陳述為真實的證據.
3.不管是書面,錄音,或是證人都可以當作訴訟上的證據,所以如果你曾經在網路上留言,也接到過對方的回應,不管是在留言板還是電郵,都可以當作證據,但除了列印出來的文件外,最後原始的電子檔案也要保留下來.另外如果是錄音的話,內容必須可以證明你所描述的內容屬實(例如對方在電話中承認確有疏失,但卻無意賠償),如果在對方作出反應之際,有第三人在現場親見親聞,也願意出庭作證,就可以在訴訟中作為有利你的證據.


參考法條:
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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