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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薪資有包含加班費嗎?


小O 發問於 2008-07-31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勞工退休金計算方式 "退休前6個月平均薪資(實領薪水) * 基數"
請問:平均薪資有包含加班費嗎?


(下面是勞基法對工資的定義)
勞基法 :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 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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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可參考下列判例
93年度勞訴字第6號
要 旨: 按工資係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定有明文。依該條款就工資之定義觀之,於認定何項給付內容屬於工資,係以是否具有「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之性質而定,而於判斷給付是否為「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應依一般交易觀念決之,至於其給付名稱如何,在非所問,如此解釋始可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經常性報酬,不以工資之名義而改用其他名義,規避該給付計入平均工資內。查本件夜點費之核發,係因原告等輪值大夜班、小夜班始得領取,而輪值大、小夜班又已成為原告身為護理人員之固定工作制度,此種因環境、時間等特殊工作條件而對勞工所增加提出之現金給付,其本質應係該值班時段之勞務對價,即本件夜點費已成為兩造間因特定工作條件,在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之給與,為勞工因經常性提供勞務所得之報酬,即具有「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依據前揭說明,應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無誤,自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九款所列偶然發生之「夜點費」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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