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和前妻離婚(外籍以拿到身份證)離婚時,小孩歸我,但看前妻離婚後不常來看小孩也都不在意小孩教育和生活開支,從前妻開始有收入到現在都沒有出過,也是離婚原因之一,現在我覺得小孩漸漸大了,前妻多少要負責小孩支出,當初離婚並沒任何金錢協義,請問我現在是否可要求前妻支付小孩(五歲)扶養費,如何舉證?(小孩一直和我同住和照顧)謝謝!
A:
您好:
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及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等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與義務,因此,您前妻仍有扶養小孩之義務,並應分擔您扶養小孩所需之費用。又司法院二十五期司法業務研討會作有「定監護權不影響其扶養義務。未成年子女對父母(包括不任監護之一方)有扶養請求權。父母之一方支付全部扶養費後,得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分擔。父母雙方之分擔額應由其經濟能力定之」之結論;所以您是可以撰寫起訴狀向法院提出對前妻請求子女日常所需各項生活教育開銷之訴訟。
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因為無法細算小孩每月實際支出之金額,一般是以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國人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統計」為標準。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