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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前公司某經理毀謗,該如何控訴


周OO 發問於 2006-06-06 | |

Q: 大律師您好:

我離開上家公司已10年,但今有朋友打電話給我告知,某位經理打給他,說我在外面騙財騙色!
請問:這有構成毀謗嗎?可以訴諸於法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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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覆】
刑法上判斷是否成立「誹謗罪」,通常應符合下列要件:(1)指述不實情節(非真實、或某經理不能證明為真實)(2)足以毀損他人(周先生)名譽(3)涉及(周先生)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4)非善意發表言論(亦無刑法第311條免責條件)等為前提。依周先生敘述之事實,某經理指述之事項,如有不實或無相當事證可證為真,恐即涉誹謗罪嫌。

【參考條文】
1.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刑法第311條(免責條件):「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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