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和我前夫於93年離婚,是他去法院申請離婚,三次法院開庭我都沒去,結果法院就判離婚,那時也沒請求探視權,請問我這樣還是有探視權嗎?請問我現在若想去他家或學校看小孩,他們可阻止我看嗎?若他們阻止我看,我可以告他們嗎?另外若我要改定監護權可以嗎?需有哪些條件?我曾去學校看小孩,小孩已經滿七歲了,他曾說想和媽媽一起住。小孩和我娘家大哥的小孩感情很好,因娘家大哥住前夫家很近,小孩常會自已跑去他家找我的姪子及姪女玩,這樣對方可告我們這邊誘拐小孩去我大哥家嗎?另外小孩的爸爸長期住在外地與女朋友同居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看小孩。小孩是前夫那邊的阿公、阿嬷在照顧,但隔代教養導致小孩學會偷別人的錢及說謊且他的阿公、阿嬷都叫他去賣資源回收的,賣的錢還要交給他們,這樣我可告他虐待小孩嗎?他的奶奶不認識字、阿公又愛喝酒喝完酒就打小孩,小孩晚上十點多了還一個人在外面馬路上亂跑,常把小孩自已一個人丟在家...這樣我可告他們沒盡到照顧小孩的義務申請改定監權嗎?還有小孩的爸有卡債未還清,這樣我可申請改定監護權嗎?要有哪些相當證據才可?
A:
您好:
您可選擇以下列方式解決:
一、探視受阻:依法,您是有探視之權利。故若受阻,可請求法院酌定您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具體方式。
二、改定監護:請求法院改定監護為您。您需就您所主張,前夫不適於監護(即其照顧顯然不利子女身心、教
養)之事證,向法院提出。
另,小孩自己跑去親戚家玩,並無涉誘拐。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請參考。
李慧芬律師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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