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因為我開了一家店,經營四個多月之後,覺得身體不適,想結束營業,也跟房東說過,他說好,但是押金部份將不會還給我,他這種行為算不算侵占。
因為:
1.契約上並沒有寫說,如果提前解約,要罰錢。
2.契約上寫說,如果我不繼續租的話,需把房子恢復原狀,房東必須把押金全數無息退還給我。
他這種行為像土匪,我可不可以告他?
請幫我解答,謝謝您!
A:
您好,
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而於抵充後,猶有餘額,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題。
若雙方對於是否合意終止租約、租金是否應返還有不同意見,建議你向法院申請調解。
至於侵占,應該是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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