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甲(女婿)邀乙(岳父)及丙(友人)合資標購法院拍賣之土地,甲與乙同至法院,結果乙得標,數日後,甲未經乙與丙之同意,擅自與人談妥價格後,才向乙與丙告知,並說明共賺了150萬元,每人可得50萬元,乙因甲未經商量就擅自作主,而且是自己標到的,就與甲爭吵,最後,買賣沒有成交,甲要求退出,由乙承擔,甲並向乙要求50萬元。
問題1:甲乙丙合夥,甲要出售土地,是否要經過乙與丙的同意才算成立?
問題2:買賣沒有成交,甲向乙要求50萬元,合理嗎?
問題3:法院還未通知繳款,甲在分文未出的情況下退出,而向乙要求50萬元的盈餘,合理嗎?
謝謝!
A:
您好,
1、合夥為公同共有,當然需共同人之同意始得出售。
2、不合理,因為甲本來就不應該自行商談。
3、合夥的利益分配,依合夥之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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