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未婚媽媽,我的前男友知道我有了他的小孩,他也承認小孩是他的,但他說他不要這個小孩,也說他不會負任何的責任跟費用給我,他說如果我要告他,那就法院見,請問一下,以後我的小孩有權告他嗎?我可以幫小孩爭取扶養費嗎?告他會有勝算的機會嗎?
希望律師能給我指點,感激不盡!!
思羽。
A:
一、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者,若生父不願意認領小孩,您是可以依民法第1067條請求生父強制認領。
二、小孩經生父認領後,即可對其請求分擔小孩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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