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員工今年2月到職後
陸續發生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4款情事
念其係新進人員,予以包容,口頭告誡
爰最近其變本加厲,觸怒高層
於6月30日考績會決議應自本年8月1日起終止勞動契約
要請教的是:
依第12條無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本案已作成決議,但距陸續發生事實已逾30日,尚未正式通知當事人,本案應如何處理,須正式書面預告終止契約嗎?如何處理較為適法?
謝謝您的答覆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雇主終止契約應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此為解僱權之除斥期間,逾此期間則不得主張。
故超過三十日之除斥期間,則不得再以同一之理由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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