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仲介介紹一筆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建地目的土地賣我!我跟地主簽約,簽約後發現這地不可以申請我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只供農業產銷及小型商店或飲食店或雜貨店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營利事業或辦公室使用,合約書中我有跟他約定說,要(可以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如不可以即可解約,以付價金無息歸還買方)。
現在這地無法申請我的公司營業登記使用,我想解約,但地主說可以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只是限定只供農業產銷及小型商店或飲食店或雜貨店使用,不適合你們而已,說我買方不可以解約,如果解約按照裡面約定的條款沒收我上百萬的已付價金,我很不甘心,買到不合自己用的地,況且當初仲介還信信滿滿的說,我公司可以在這比地申請,現在卻說硬ㄠ說條文上是可以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呀,根本毫無誠信,鑽牛角尖,還要求我們買下來!
不知我們要如何處理,麻煩律師幫我解答,感謝!!!!
A:
您好,
若欲解約,問題在於你們主張解決的事由當初是否已列入契約之中?簽約人是公司還是個人?有無其他證人可資證明?
若以上都是,則解約條件會成立,你們當然可以訴請返還已付的金錢。
本件是證據如何證明的問題,且對方既然知道不適合你們,顯然本件解約條件應該是屬於成立的。
雙方若無法達成協議,只能訴訟一途。至於如何操作,建議與律師面談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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