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上個月我本來要租某個套房,在看屋當天也馬上就付了一個月月租當做押金,但是並沒有簽訂契約。
後來過幾天後,我不想租了,我也都還沒搬進去,但房東卻不肯退錢給我,並要求我要在一定的期限內找到人來租,否則押金就不會退給我了。
請問:真的就無法退錢了嗎?如果我有付錢的收據是否有機會要回?如果沒有收據是否就只能眼看的錢給他了?
請您幫我解答,謝謝。
A:
您好,
如果租約已成立,且就押金的性質及內容已有所約定,需依契約來履行。若押金同時具有訂金之性質,則定金可依法律規定處理。請自行參考下列規定。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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