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ig平台貼文:抗菌防臭襪可減少真菌感染、改善香港腳..等文字,衛生局約談後時,亦檢附SGS抗菌檢測證明,目前由市府發函通知:非醫療用品不得宣稱療效,對本人罰款$60萬。想請教:本人貼文旨在預防、改善,且確有減少細菌數之事實,一般襪品利潤空間低,年營業額數十萬,罰款比例過高,...
公司是做工業電腦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接到俄羅斯老客人的訂單往來,貨運還有班機可以運送,客戶有預付款項,請問此時運送產品到俄羅斯是否有台灣法律與國際法律問題,謝謝。
我110年9/27到職工作一直到現在如果在3/14“提”離職壓離職日3/25(最後一天上班日)剛好滿半年的話這樣能領特休折現嗎?還是會因為提離職的當下還沒滿半年就沒有呢?
請問當初跟員工口頭約定工作時間跟月休天數,(因只需顧店每天也2-3個客人)每個月依月薪計算,員工離職傳訊息請我補給加班費用,這我該怎麽處理?
請問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董事將公司款項轉至私人帳戶(他兒子的)並且做假帳到法院聲請對公司的支付命令,其他股東要求查帳他又不願意配合,請問該如何保障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