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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襪品涉及療效


簡OO 發問於 2022-03-18 | 嘉義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個人在ig平台貼文:抗菌防臭襪可減少真菌感染、改善香港腳..等文字,衛生局約談後時,亦檢附SGS抗菌檢測證明,目前由市府發函通知:非醫療用品不得宣稱療效,對本人罰款$60萬。想請教:本人貼文旨在預防、改善,且確有減少細菌數之事實,一般襪品利潤空間低,年營業額數十萬,罰款比例過高,有無其他法條可採用或降低罰款金額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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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以下簡略回覆:

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藥事法第91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您主張抗菌防臭襪可減少真菌感染、改善香港腳..等文字,關於改善香港腳部分,確實可能涉及「醫療效能之標示」,因為一般襪子只會「維持腳的乾淨」,而不會「改善香港腳」。而裁罰60萬元已屬於藥事法第91條第2項之最低額處罰,但您如果認為該60萬元罰鍰可能影響您的事業生存,則再請您於收到公文後30日內趕緊透過訴願方式請求有無從寬處理之可能。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後續問題,歡迎來電諮詢,謝謝您。


陳韋樵律師事務所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碩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律師(111至114年)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兼任教師
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委員
衛生福利部性騷擾調查專業委員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調查專業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法治教育委員會現任委員
台中律師公會司法實務委員會委員
高雄律師公會法律推廣委員會委員
屏東、橋頭、高雄、彰化、台中、士林地院、高雄高等法院、台南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橋頭、高雄、彰化、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橋頭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衙東街59號
電話:07-81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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