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以下簡略回覆:
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藥事法第91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您主張抗菌防臭襪可減少真菌感染、改善香港腳..等文字,關於改善香港腳部分,確實可能涉及「醫療效能之標示」,因為一般襪子只會「維持腳的乾淨」,而不會「改善香港腳」。而裁罰60萬元已屬於藥事法第91條第2項之最低額處罰,但您如果認為該60萬元罰鍰可能影響您的事業生存,則再請您於收到公文後30日內趕緊透過訴願方式請求有無從寬處理之可能。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後續問題,歡迎來電諮詢,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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