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有限公司掛名的負責人.公司兩年前歇業~今天收到法務部執行署分署通知書.之前有查過有限公司負責人依法無需以個人財產承擔公司負債.想請教是否有誤~
你好,我們是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員工106年4月11日到職,於111年3月31日離職。她堅持公司因按照歷年制給假,所以過一個年度就應該算到職滿五年,要求另補發15天未休之特休假工資。請問這是合理的嗎?這樣算有五年年資嗎?
不好意思,想請教您:我們是工作室(行號),客戶端於1/3回簽拍攝行銷影片之報價單,並且於1/10支付50% 「訂金」,報價單並無載明違約辦法,若客戶端違約決定不拍攝影片,是否可沒入一定比例之訂金?謝謝您
如果股東是執行業務,也了解原公司所有機密,但還沒退股就直接以個人名義在外面成立一模一樣的產業公司,並把原公司的客戶帶過去個人公司,影響原公司的利益,這算背信嗎?
我是受僱於診所的醫師,獨資的診所院長希望診所裡所有的受僱醫師都加入合夥,但是我們都沒有出資也沒有盈餘分配,也就是沒有合夥之實,但院長仍堅持可以這麼做來減輕診所稅務,另也沒有給予合約書,請問這樣的合夥是不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