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您好:我是經營插畫、自創角色、出版品的創業者,遇到的問題是:過去不成熟沒有簽合約的情形之下,交給業主設計圖像作為禮盒包裝使用,由於認知不同,業主認為是買斷價錢,目前使用約兩年,請問我可以要求對方停止嗎?謝謝!
你好!我有關於著作權的疑問想請教。1. 「改作」和「二次創作」在法律上是否為相同的概念?2. 如果沒有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獲同意,「改作」和「二次創作」的行為是否一定會侵權呢?3. 「改作」和「創作」的行為在法律上會如何判定呢?以上是我的疑問,再麻煩你們回覆。謝謝!
今天接到一家債權公司(匯誠第二資產公司)電話 告知民國98年的時候有申辦威寶電信(現今台灣之星)目前積欠電話費一萬八千多 我有打去台灣之星客服詢問確實有這筆帳 然後他們把這筆帳給匯誠了 所以客服請我直接跟匯誠聯絡 當我跟匯誠聯絡的時候 匯誠的人員說我這筆帳本金+利息總共3萬多 ...
同事將公司用的公款放置在我私人的置物櫃中 就直接下班了請問她這樣是不是犯法 我該怎麼告她
假使今天我並不知道這樣東西有先註冊商標,但是後來等到對方律師寄出存證信函,我應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