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有關於著作權的疑問想請教。
1. 「改作」和「二次創作」在法律上是否為相同的概念?
2. 如果沒有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獲同意,「改作」和「二次創作」的行為是否一定會侵權呢?
3. 「改作」和「創作」的行為在法律上會如何判定呢?
以上是我的疑問,再麻煩你們回覆。謝謝!
A:
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而言。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5款與第3條第1項第11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改作而成之衍生著作,仍應有原著作之成分在內。若未獲得原著作權人同意,則可能有侵權之可能。
至於二次創作,利用原著作創作出不同之著作,此時所完成之作品,非著作權法上所稱之衍生著作,而係另一全新之創作,自無侵害原權利人之改作權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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