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法制:美國2005年的防制濫用破產與消費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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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理法制:美國2005年的防制濫用破產與消費保護法


在防杜破產所產生的道德危險方面,美國可以說吃足苦頭。有鑑於近年來申請小額破產之案例遽增,美國國會乃於2005年修法改革原破產法部分條文,以遏止無擔保債務人不當消費及擴張信用的情形並抑制破產案例激增之現象。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於2005年4月通過修正後的破產法:2005防制濫用破產與消費保護法,並由布希總統在2005年4月簽署後180天於同年10月生效。
修訂前之破產法所產生之缺失
在修訂前的破產法裡,無擔保債務人通常可選兩種方式申請破產,一為第7章清算(Liq-uidation),另一為第13章債務重建(Adjust-ment of Debts)。如債務人申請第七章清算,其私人財產(除生活必須品或可豁免之財產外)大部分都將遭清算以清償債務。如債務人的擔保債務金額在922,975美元及無擔保債務在307,675美元以下,則可申請第13章債務重建。通常在第13章程序下,債務人可保有本身之財產,唯必須與受託人協商出還債計畫並送交法院核准後於三至五年內清償債務。

此破產法施行結果除破產申請案例激增,因而造成債權人鉅額損失,計2004年全美個人破產申請案例總計有1,587,087例,美國人民濫用破產法提供之保護也引發嚴重道德危機。愈來愈多美國人在不當使用信用借款而喪失還款能力後,浮濫申請破產以免除大部分債務的情形,引發學者及國會高度關切。

2005年新版破產法提高申請破產的門檻
新版破產法最大之改變為大大提高申請破產的門檻:債務人無法再任意選擇第7章或第13章之程序,而必須通過法定門檻後,才可依規定選擇申請破產之方式。

以往只要符合第13章債務金額限制,債務人可選擇對自己較有利之程序。在新破產法下,債務人必須通過平均月收入門檻(Current Monthly Income)或個人收入標準(Means Test)後才可依檢驗結果申請破產。平均收入門檻為如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六個月之平均收入高於債務人所居住州居民之平均收入,則債務人除非通過個人收入測驗不得申請第7章破產,而必須依第13章破產按期還款。依照個人收入標準,如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扣除相關必須繳納之費用及擔保債務後之餘額在100美元以下,可以申請第7章破產,在清算資產後免除多數債務;如債務人之餘額在166.67美元以上,則只能申請第13章破產,依所協商之還款計畫,按期清償債務(通常為五年還款計畫);餘額介於兩者之間,即101至166美元之債務人,如其收入可支付其無擔保債務之四分之一者,將只能申請第13章重建。

法定前置債務諮詢及協商
新版破產法要求申請破產之債務人必須在申請破產前180天內參加美國破產管理人辦公室(U.S. Trustee s Office)的債務協商諮詢課程。此協商由破產管理人組織或其指定機構與債務人進行,協商是否能夠在不申請破產的情形之下與債務人達成一定協議之還款計畫。然而此協商並未強制規定還款條件之細節,亦未要求一定得有協商結論。

新版破產法要求債務人必須參與此債務協商機制始可申請破產,除了為債務人找尋除破產之外解決債務之方法外,亦在保護債務人免於支付一般提供債務協商服務之資產管理公司所收取的高額服務費用,而將債務協商機制歸由破產管理人辦公室及其指定之機構辦理。私人資產管理公司收取之高額費用經常導致惡化債務人的財務狀況,無法解決債務人的困難而達到破產法精神所追求的債務人重生(fresh start, rehabilitation)的目的。

法定協商機制的設計
為維持協商平台之公正、公開與公平,協商機制是由前述美國破產管理人辦公室建立一套供民間組織機構申請成為協商代理人(或代理機構)之審核標準,通過審核之機構則獲得破產管理人辦公室之授權,成為協商代理人。因破產管理人辦公室為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所管轄之單位,因此此協商機制為官方授權民間執行,以節省行政資源。

值得注意的是,此協商諮詢機制並非專為還款而設,其協商內容同時包括債務人正確理財觀念之建立與規劃等。因此此協商代理人(或機構)同時具有「監護人」及「諮詢師」等性質,並非只是功能性地協商還款。於諮詢協商期間,若在協商代理人的輔導計畫下,債務人提出或同意他人(例:代理人提議)提出之還款計畫,則此還款計畫須送交法院備查。若在協商期間,債務人與協商代理人未協議出任何還款計畫,協商代理人仍須出示協商諮詢證明書以供債務人向破產法院申請破產。

綜上,美國破產法立法目的不僅為解決還款等技術層面之問題,於本次修法中更加入前置債務協商諮詢機制,以期篩選過濾可以以其他方式解決債務問題之案件,而即使債務人經過諮詢後仍必須申請宣告破產,破產管理人辦公室也可在諮詢協商當中指導債務人正確理財或生活之觀念,使債務人不會於將來無債一身輕後於短期之內重蹈覆轍,而在清償債務後,可以獲得真正重生。

本文轉載至【2006-05-20/聯合報/A13版/基宜花東房地產】 林繼恆博士是東吳大學兼任副教授、恆業法律事務主持律師;陳碩甫是美國加州西部法學院法學博士(JD)及菲力狄更生大學企管碩士,恆業法律事務所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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