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臉書頁面賣酒,竟被罰了上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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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臉書頁面賣酒,竟被罰了上萬元?!

(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0年9月28日發布內容)

 

案例主題:

甲在網路上看到有日本部落客推薦一款日本酒類,認為是個商機,因此於自己的臉書網頁推薦這款酒,並記載可私訊或用Line詢問訂購。甲的行為是否有觸法問題?

 

說明分析:

在臉書上販售酒類,一般人似乎不會認為是需要被注意的行為。但其實,菸酒管理法有「不能在網路上賣酒」的規定,用任何方式在網路上販賣酒類,都已經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上述規定中提到的「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之方式」,主管機關認為包括網路銷售在內(107年2月23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713903470號訴願決定書參照)。這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兒童與少年,防止有人販賣酒類給未成年人。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依照同法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以處1萬元以上的罰鍰。

 

不知道有上述處罰規定?被抓到仍然要罰

實務上有一案例,被裁罰的業者主張,多數民眾並不知道有不能在網路上賣酒的規定。然而由於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主管機關認為人民有遵守菸酒管理法的義務,不能藉口免除責任(109年3月11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913905240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真實案例1:網路賣酒採「面交」或「年齡認證」方式仍然違法

如果賣家採用「面交」方式,或是有要求買家提供資訊、審核對方是否成年,是否就不受網路賣酒的限制呢?

實務上曾有一案例,被裁罰的業者主張,雖然他是在臉書上宣傳賣酒,但交貨時還是可以辨識購買者的年齡。然而主管機關認為,所謂「面交」程序,只是買賣雙方已經同意交易後,後續履行契約的方式,既然雙方是在網路上成立交易,成立交易的當時業者顯然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因此仍然違反菸酒管理法(107年2月23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713903470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實務上另有一案例,被裁罰的業者主張,業者雖然是用網路交易,但有對銷售對象進行「身份認證」,審核對方是否成年。然而主管機關認為,縱然交易對象有提供身分證影本、身份證字號、年齡等資料,但無法避免買家冒用別人的身分進行交易,因此賣家仍然觸犯菸酒管理法(110年8月19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1013927040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真實案例2:發布賣酒訊息後,實際沒有人來買,也是違法

如果發布賣酒訊息後,實際上沒有賣出,是否就不算違法了呢?

實務上曾有一案例,被裁罰的業者主張,他只是在自己的臉書上分享美酒的訊息,且實際上還沒有買家來下單。然而主管機關認為,雖然業者有在發文時提到自己是「分享美酒」,但經過網友聯繫後,仍然會附上酒類的細節資訊及價格,供網友選購,因此「名為分享,實為販賣」,而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也不以酒類有賣出為必要,只要有「販賣」的行為就可成立。因此仍然違反菸酒管理法(110年6月7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1013915990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小結

基於上述,本案例主題中,甲在自己臉書網頁發布販售該款日本酒類的訊息,屬於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銷售酒類,顯然已經觸法。不論甲是否有要求買家告知年齡、提供身分證查核,或用面交方式,或實際上沒有人來買,甚至甲不知道菸酒管理法的規定,都仍然已經觸法,不得不注意。

 

Tips:

1.     希望經營酒類商機的業者,須了解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勿在網路上進行販賣相關的溝通,避免被認定為網路賣酒。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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