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疫情警戒提升,餐飲業禁止內用飲食,只能外帶或外送服務,餐廳小吃店老闆們透過臉書粉絲團、網路直播、網路廣告或外送平台,向熟客推播外帶外送優惠,同時也拓展新客源。除了疫情的因素,許多創業者在開業前期,多選擇嘗試在網路上賣食品試水溫,當市場反應熱烈,再邁入下一個階段籌備開設實體店面、尋找食品代工廠來提升產量。餐廳小吃店開始轉型,老闆們思考如何在網路上販售食品餐點,但是否有留意到在網路上販售食品的相關法律規範呢?勵謹律師事務所蔡幸紋律師,以協助餐廳法律顧問客戶發展網路販售食品的經驗,提醒網路商家們在網路上賣食品餐點,該小心留意哪些法規。
1.辦理食品業者登錄
商家想在網路上賣食品,應先在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非登不可—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辦理食品業者登錄。只要是經主管機關公告需登錄的食品業者,商家從事食品販售的營業行為,無論是否有實體店面,都須辦理登錄。
為了確保食品安全衛生,以及食安事件的追溯,不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的食品業者,即使是沒有設立公司行號的個人,在自家廚房烤蛋糕後在臉書粉絲專頁販賣,或代購國外食品,再透過網路直播銷售,有製造、販售、輸入食品等營業行為,仍應辦理食品業者登錄,個人商家可以透過自然人憑證在網站上辦理登錄,或向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索取食品業者登錄申請表單。
如果商家沒有辦理食品業者登錄,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正(即辦理食品業者申請登錄),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商家所登錄的資料不實,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第47條、第48條)。
商家在網路上所販售的食品,是委託加工廠代工的情況,如某A公司有委託某B代工廠製造食品,由A公司在網路上販售食品,A公司應同時登錄食品製造業和販售業,在登錄製造業時登錄委託B代工的情形。而B公司在辦理食品製造業的登錄時,應登錄受委託代工的資訊。
消費者也可以利用「非登不可—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網頁上輸入業者的公司、商業登記名稱或統一編號,查詢食品業者是否有完成登錄,以及是否取得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2.網頁條款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公告定型化契約內容
消費者透過網路訂購食品或餐飲而與商家訂立的買賣契約,商家應留意衛生福利部所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的《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事項》)。以網路、電話、電視、傳單或其他類似方式,在消費者未有檢視食品或餐飲服務的機會,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的契約,應注意該《事項》的內容。
要特別提醒商家的是,消費者保護法中所指的企業經營者,解釋上可以是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的團體組織,也可以是獨資企業或個人。因此商家不能以未設立公司行號,只是個人在臉書粉絲專頁開直播販售食品和商品,即主張不受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
在《事項》中,商家在網路上販售食品,在商家網頁上資訊應包含:企業經營者的資訊、消費者可以迅速有效聯絡的通訊資料、受理消費者申訴的方式、商品資訊、價格、折扣方式、是否包含運費、付款方式、交易重要事項的確認機制、是否有商品訂購數量上限、商品交付地、交付期日及交付方式(冷藏、冷凍或常溫)、消費者收到商品後應檢視商品、消費爭議的處理以及訴訟管轄法院等。
如果商家在網頁上沒有記載《事項》所規範的資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規定,消費者仍可以主張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應記載的事項,仍構成買賣契約的內容。例如商家網頁上未說明消費者的交易總價金,是否有包含運費,消費者可以依照《事項》的內容,主張運費由商家負擔。
而在行政管制上,企業經營者在網頁上的資訊違反《事項》的內容, 依消保法第56條之1的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條款而企業經營者不改正,第一次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限期改正而企業經營者仍不改正,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食品資訊須充分標示
在網路上所販售的食品,大多屬於完整包裝食品,依食安法應在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事項等。
其中在營養標示部分,是商家本身較難有能力知道營養標示值以及正確性,須委託由有檢驗能力及公信力的實驗室或檢驗單位,進行分析、實驗來得到營養標示值。部分商家不願自費支出食品檢驗費用,考慮有營收後再付費送檢驗,暫時不在食品包裝上作營養標示。如果遇到主管機關來抽查,商家未依法充分標示食品資訊和主管機關公告的營養標示內容,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有些商家未送檢驗,參考同類食品標示來製做自己商品的營養標示。因參考同類食品標示,仍然有各食品間在營養成分、配方或製程等的差異,與經過檢驗分析的營養標示數值,可能有所落差,若經主關機關認定為食品標示不實,將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那麼未依法充分標示的食品,商家還能不能繼續賣呢?未依法標示的違規產品,主管機關將通知商家限期回收食品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商家期限內未回收食品,將食品資訊改正標示完全,主管機關將沒入銷毀食品,商家將得不償失。
4.留意對食品廣告宣傳的限制
若網路商家為了宣傳食品,在網路上刊登的食品廣告詞句,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違反食安法的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若是涉及醫療效能的宣傳廣告,將處以新台幣60萬到500萬元的罰款(食安法第28條及第45條)。至於健康食品則另有規範,不在本篇文章的討論內。
食品廣告宣傳或標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況,像是:「某食品含有DHA 幫助幼兒聰明學習」、「多吃某食品可以讓皮膚光彩滿分」等,廣告宣傳影射食品具有增加記憶力、美白等「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的功效,涉及不實、誇大、易生誤解的情形。
食品廣告宣傳涉及醫療效能,例如:「某飲料最適合糖尿病患者和痛風患者飲用」、「視力不佳,葉黃素是視力保健最有效的成分」,或是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包含用影像、圖畫展現出產品進入血管後很流暢的示意等。
那商家在網路上販售食品,可以使用什麼樣的廣告宣傳文案,才能兼顧廣告創意,又不會讓消費者產生誤解呢?食品宣傳廣告上通常可以使用的詞句,像是「開胃」、「情涼解渴」、「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或是屬於各營養素或特定成分的生理功能詞句,如「維生素C具抗養化作用」、「鈣質有助於維持骨骼與牙齒的正常發育及健康」、「膳食纖維增加飽足感」等。
5.創建自己的品牌,製造交給合法有品質的食品代工廠
若商家擁有食品配方,創建發展商家自己的品牌,將食品的製造、加工、運輸等委由食品代工廠代勞,也不失為一個選項。
在疫情警戒提下,食品商家、餐廳、小吃店老闆們紛紛推出可以在家享用的食品餐點,消費者選擇性多,也讓食品消費市場競爭激烈。過去致力於品牌打造的商家,因為消費者對於品牌有一定的認知,將外帶外送服務或新產品的消息先推廣給熟客,在市場上已佔得先機。
有些餐廳小吃店老闆們在網路上販售食品餐點,選擇在店內製作加熱處理,再自行包裝出貨給消費者,讓消費者可以在家加熱調理包或冷凍包來享用。若消費者發現食品變質,甚至有食物中毒的症狀,究竟是是商家製作過程沒有符合衛生標準,或是未採冷藏或冷凍運送,還是消費者沒有妥善保存,將難以釐清。正因為食安事件層出不窮,食品安全衛生的相關法規多如牛毛,在消費意識抬頭之下,商家必須加強食品安全。
以蔡幸紋律師所協助的餐廳法律顧問客戶為例,客戶所經營的餐廳是主打湯類食品,餐廳客戶瞭解到自己的湯品在市場上有獨特性,將來可以自己設立加盟總部,開放給加盟主加盟,於是在開業前期即先為品牌申請商標,以及加盟合約及條件的規劃。隨者媒體曝光及口碑介紹,逐漸累積品牌價值。既然湯品受到消費者歡迎,品牌也有一定的知名度,何不將只能在實體店面才能買到的湯品,開發為冷凍湯包,讓外縣市的消費者都有機會品嚐呢?
在餐廳客戶與食品代工廠洽談後,蔡幸紋律師為餐廳客戶審閱修改食品代工合約,倘若發生消費爭議或食安問題,責任歸屬應如何劃分等問題。有了新產品冷凍湯包,餐廳客戶投入電商、網購市場來擴展線上通路,在餐廳客戶與知名電商平台合作前,蔡幸紋律師與餐廳客戶,來回溝通電商平台的上架合約,讓餐廳客戶瞭解合約上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爭取合約的有利條件,讓餐廳客戶在賺錢同時有法律保障。在疫情爆發後,餐廳客戶在電商網購線上通路販售冷凍湯包,成為事業上另一個突破性成長的契機。這一路以來,蔡幸紋律師能參與到餐廳客戶穩健發展的過程,身為客戶的法律顧問律師也很有成就感。
蔡幸紋律師以電商法律顧問的經驗來建議
商家在網路上賣食品,違反了法律規範,但還沒有被主管機關處罰,或是暫時還沒有消費者提出消費爭議,並不代表在網路上販售食品餐點完全合乎法規;當生意蒸蒸日上,難防同業眼紅向政府機關提出檢舉。疫情終究會過去,網路商家、餐廳小吃店老闆們,必須有讓事業經營踏上正軌的準備,否則賺來的營收得用來繳政府罰鍰,或是落得黑心廠商的罵名,從此一蹶不振。
別忘了,網路不限時間地點的傳播力量就像一把雙面刃,網路推廣有助快速擴大網路商家、餐廳小吃店的名氣和業績,但當網路商家、餐廳小吃店有食安事件或消費者留負評,在網路上一再被分享、轉貼,品牌經營及事業佈局的心血,在一夕之間化為烏有,中小企業主們能有多少資本,在開店開業上重新來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