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復興航空一案看公司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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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復興航空一案看公司重整

  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臨時董事會決定解散下市,由於牽涉航空運輸、消費者、債權人與勞工的權益,引起熱烈討論。其中出現兩個說法,值得探究:第一,因為復興航空現在資產大於負債,所以債權人不能聲請公司重整。第二,一旦聲請復興航空重整,債權人會扣押公司資產,導致停飛無法營運。

  關於第一個說法,須知道法院是否准許債權人聲請復興航空重整,是看有沒有符合公司重整的聲請要件。依照公司法第282條規定,聲請重整的要件是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的疑慮,而有重建更生的可能。至於什麼是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的疑慮,是指公司資金週轉達到極限,不能清償已屆期的公司債務,或清償公司債務,將使公司財務陷入窘境。

  日本規範公司重整程序的會社更生法,就有相同但更清楚的規定。日本會社更生法第17條規定,公司重整的要件是當公司有啟動破產程序的事實,或清償到期的債務,將使公司繼續經營發生顯著的障礙。如此表明公司得否重整,主要看有無清償能力,資產小於負債並非絕對要件。

  因此,債權人聲請復興航空重整的關鍵,並非是資產小於負債,而是公司有沒有處於財務困難的情況,是否不能清償已屆期的公司債務。雖然復興航空的負債目前小於資產,但若因資金週轉問題或經營不善,導致不能清償屆期債務,就可能算是公司處於財務困境而不能清償的情況。

  如果復興航空的債權人,判斷公司重整後可以達到收支平衡,且有繼續經營的價值,但不希望原有高層團隊經營,就可以主動出擊,依照公司法第282條規定聲請復興航空重整,再適用公司法第290條規定,換上自己屬意的經營之神。

  關於第二個說法,則是誤解公司法重整程序與保全處分的意義。首先,唯有進入重整或破產程序,復興航空才可以透過有秩序與有效的程序,公平處理債權人的權利,避免爭先恐後、先搶先贏的不公平局面。

  再者,公司法第287條規定的保全處分,是為了避免公司既有管理團隊任意處分公司財產,損及一般債權人的權益,或避免公司無計畫履行債務或刻意偏心某債權人,導致公司財務更加惡化。

  這樣的設計也可以在日本會社更生法看到,日本會社更生法第24條以下規範更生程序的保全措施,就是要避免公司惡意賣掉資產,或是獨厚特定債權人,讓重整程序得順利進行,在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害間取得平衡,追求公司繼續經營與浴火重生。

  在復興航空事件中,除非債權人判斷復興航空進入重整前想要賣掉飛機,或是繼續嚴重虧錢的航線外,否則作為一個理智的債權人,應該不會盲目扣押公司資產,不讓飛機起飛。

  若復興航空聲請公司重整,並非無前例可循。日本航空曾於2010年依日本會社更生法聲請公司重整,請到日本近代經營之神稻盛和夫擔任董事長,加上政府與銀行的支持,經過重整程序,日本航空不但東山再起,還重返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

  最後借用石滋宜博士所說:「什麼是笨?就是老是用同樣的方法做事,卻期待會有不同結果的人。」如果債權人想要復興航空繼續經營,極大化自己利益,請研究評估一般人認為不可能的重整程序;如果政府想要復興航空繼續飛行,請勇於採取不同作法,參考日航經驗並儘快通過債務清理法草案;如果復興航空自己想要浴火重生,就換掉爭議高層挽回大家信心吧。

蕭富庭

拓威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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