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某知名連鎖飲料店被爆茶飲含殺蟲劑,衍生幾個法律問題,一是消費者如何向店舖請求退費或損害賠償,二是供應商有無產品標示不實、偽造文書的責任。此外,加盟總部辛苦經營的品牌一夕崩壞,可不可以向供應商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問題新聞媒體及社會大眾已有所討論,本文在此想提出一個無人關注的問題,就是加盟店可不可以因此向加盟總部請求賠償?
要分析這個問題,須先了解連鎖加盟體系的供貨模式。一般而言,加盟總部為了維持連鎖加盟體系一致性、商品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品牌形象並避免搭便車行為,多不允許加盟店任意進貨,而要求加盟店必須向加盟總部或加盟總部指定廠商採購原物料。有些加盟總部為避免加盟店直接接洽供應商,會先向供應商採購,重新包裝後再出貨給加盟店,並與加盟店約定須向總部進貨,不得私自進貨。另有加盟總部沒有自行設廠或考量責任,不自己供貨,要求加盟店向指定供應商進貨。
當加盟店是向加盟總部進貨,若原物料品質沒有達到契約約定之標準,加盟店可以請求加盟總部負責,法律上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當加盟店直接向指定供應商進貨,原物料發生問題導致加盟店受有損害,加盟店可不可以向加盟總部請求賠償?
表面上看,這種案例是加盟店和原物料供應商之間的紛爭,和加盟總部無關。但實際上,如果加盟總部沒有指定原物料進貨來源,或提供供應商名單,禁止加盟店自行進貨,加盟店怎麼會向該廠商進貨?又怎麼會做出問題產品?加盟店可不可以向加盟總部請求損害賠償?這問題目前都沒有相關討論。
欲解決此問題,加盟店須先檢視與加盟總部的契約,如果契約中有約定:當供應商之原物料品質有瑕疵,加盟總部應配合協助解決,並負擔加盟店所受損失及支出費用。加盟店就可以據此請求。然而,契約多由加盟總部預先擬定,通常不會放入加重自己責任的條款。此時加盟店也不用灰心,因為加盟契約多會約定加盟總部有維持連鎖加盟企業形象、品牌價值的義務。原物料品質與企業形象、品牌價值息息相關,加盟總部就必須把關,確保指定供應商原物料沒有問題,審查廠商及檢驗原物料,責無旁貸。
觀察連鎖加盟發展先進的日本,法院已經肯認加盟總部有維護品牌價值的義務。有判決認為,餐飲業品牌維護與食品之健康、安全息息相關,只要加盟總部提供過期或不符合標準之原物料,導致消費者對該品牌失去信心,加盟總部就違反了維護品牌價值的義務。另有判決表示,加盟總部負有加盟店全體形象統一並保持良好品質之監督指導義務,如果因加盟總部的疏忽,造成加盟店因而受有損害,加盟總部必須負責。
關於連鎖加盟企業的經營,本文贊同鼎泰豐楊紀華董事長的經營理念:「品質是生命,品牌是責任。」供應商供貨良窳攸關連鎖加盟品牌價值,加盟總部須謹記供應商提出的文件不足為憑,應制定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及審核供應商提出之樣品、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並自行比對及抽驗。同時,加盟店應要求契約納入加盟總部對指定供貨商之監督義務、對加盟店的監督指導義務及品牌維護義務,督促加盟總部善盡把關責任。
蕭富庭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