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個資疑外洩遭保險員不斷電話行銷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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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個資疑外洩遭保險員不斷電話行銷的新聞


二代健保吵得不可開交,卻有某人壽保險業務爲了勸說客戶加保醫療儲蓄險,三番兩次打電話說服,讓民眾不勝其擾,向媒體投訴,讓民眾覺得被騷擾的原因還有,明明沒有和這家保險公司留過資料,業務員怎麼會有她的聯絡方式,對方又說是某銀行提供,讓民眾懷疑個資外洩,其實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最新規定,在101年10月1日上路後如果個資是違法蒐集,民眾可以申訴求償,也可以向銀行局保險局檢舉,讓這些行銷電話不要再打來擾民。 <>p以下電話裡的對話內容你可曾覺得熟悉,不用我真的不用,可是啊,保險員打來一直勸你要買保險,但是都已經跟對方說沒有需要,但保險員好像當作沒聽到,繼續慫恿,這就是投訴人把實際接到電話推銷的狀況實錄,我真的沒有需要,可是不管投訴人怎麼拒絕跟謝謝,這保險員好像愈挫愈勇,就是不想跟投訴人說再見,這也讓投訴人奇怪,你怎麼會有我的聯絡方式呢,他本來還說她是某銀行的,後來才說是某人壽,難道保險員聽不懂不用謝謝就是不的意思嗎?

投訴人生氣這樣的促銷電話已經打了六通,而且每次一講就是超過十分鐘,甚至還傳真這一張疾病問卷調查,要投訴人填寫讓保險員好幫她申請辦醫療險,但是投訴人就說沒有要辦啊,難道現在景氣差,就連保險員也要用電話騷擾的方式以為這樣可以衝業績,投訴人實在是受夠了,氣得投訴媒體,我們也想幫投訴人出氣,問問某人壽個人資料怎麼來的,難道保險員的行為沒有規範嗎,某人壽,就怕公司有管沒有用,現在金管會也說接受民眾向銀行局保險局檢舉,只要民眾說不,如果隔一周又打來,馬上申訴,調查屬實最高可罰1000萬,當然最希望這些推銷員可以識相點,麥勾卡啦。
文中某人壽保險業務員,其取得當事人個資係來自某銀行,則屬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規定,業務員應履行告知義務,此外,其向某銀行取得個人資料屬於蒐集,若未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則屬非法蒐集,其以個人資料向當事人行銷保險,亦屬非法利用,除某人壽應負相關行政責任外,當事人亦可向某人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最低法院會判處新台幣500元,另業務員本身也有可能該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詳言之,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之下蒐集當事人個資,並打電話促銷,此情形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與公共利益有關、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等其中一項之規定。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等其中一項規定,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第四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如遭起訴,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第一項規定,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受害之投訴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9 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向某人壽保險業務員請求損害賠償。本文為律師投稿文章 呂錦峯律師/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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