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動債管制不足,易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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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管制不足,易生糾紛


台灣的資本市場規模小,有閒置資金的投資人會考慮購買境外金融商品,例如境外基金與連動債。在台灣銷售的各檔境外基金皆須經金管會核准,但連動債卻無此規範。
連動債(Structured Notes)又稱結構債,是一種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如定期存款)與衍生性金融商品(如選擇權)的組合式商品。

連動債所連結的標的可能為:利率、匯率、股價、指數或其組合等。該連結標的係計算連動債淨值的參考基準,但發行機構銷售連動債後所取得的資金,未必會投資該連結標的。

對一般人來說,即使仔細閱讀連動債的產品說明書,還是很難理解其背後的數學邏輯。其實,連動債是由華爾街高材生進行財務工程的產物,其本質仍為衍生性金融商品,運作相當複雜。正如股神巴菲特於今年2月28日所發表的年度股東信,以「性病」來形容衍生性金融商品:「問題不只是『你』正在和誰發生關係,還牽涉到誰正和『他們』發生關係!」。

國內投資人購買國外之連動債,多係透過銀行來進行。銀行與投資人間係成立「特定金錢信託」之法律關係。所謂特定金錢信託,係投資人將信託財產(即金錢)信託給兼辦信託業務的銀行,但投資人仍保留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決定權,銀行僅能依投資人決定之投資標的及相關事項(如金額、期間等),將信託財產投資於特定商品,例如連動債。

值得注意者,銀行一方面係特定金錢信託的受託人,另一方面係連動債的購買名義人。投資人與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間,並無直接之契約關係。因此,如連動債發生任何爭議,係由銀行向發行機構與保證機構求償;投資人則向銀行求償。

銀行如擬承作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業務,依相關法令,須先經金管會核准辦理金錢信託業務;因另涉及外匯交易,亦須自中央銀行取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許可。而境外基金與連動債係屬國外有價證券。

就境外基金而言,除上述核可過程外,各檔境外基金尚須先經金管會核准,且受到高度之法令管制(如「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雖然金管會的核准,未必能降低投資風險,但總能過濾一些問題商品。相形之下,各檔連動債並不須先經金管會核准,即有管制不足的現象,而銀行銷售連動債時,因欠缺明確的法令規範,乃造成許多交易糾紛。

金管會已決議將參考境外基金之管理模式,儘速建立完善之連動債商品審查機制。但此僅為治標方式,易引起糾紛的金融商品並不限於連動債。治本之道仍在於就金融商品之銷售,訂立一般性的規範,例如正在研議中的「金融服務法」草案。此波連動債爭議應可作為相關規範的實證參考本文同時刊登於【2009-04-11/工商時報/A11/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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