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會」,是不少台灣老一輩常用的理財或籌措資金的工具,但由於會首與會腳間權利義務不明確,甚至彼此並不相識,偽標以及冒標之糾紛頻傳。為解決前述法律狀態不明之問題,我國民法曾於民國88年間修正,於第709-1至第709-9條規範「合會」的法律關係。然而隨著新銀行的設立,現金卡以及小額信貸成為更簡便的籌資管道,現在透過標會來理財的人,已經越來越少。
不過,由於現金卡以及小額信貸亦常有無力償還,且利息或違約金偏高的缺點;因此,最近有銀行推出所謂的「標會網」,標榜運作方式跟過去民間的標會形式一樣,只是搬到網路上進行,雖然沒有「會頭」,且「會腳」都是不認識的人,但因為由銀行出面管理這個平台,所以完全免除被倒會的風險(先由銀行代墊,再向行為人求償)。根據媒體報導,運作以來,已有數千人提出申請,且金額已近新台幣二億元。
其實「標會」,就是一種個人與個人間的借貸關係。而透過網路平台去媒合借貸雙方,早於2年前,英國的ZOPA與美國PROSPER網站即開始有此種「p2p借貸平台網站」之運作。PROSPER網站更於推出不久即吸引超過五十萬會員的人數,以及超過美金一億元(新台幣三十餘億元)的貸款總額。惟一不同的,就是前述英、美等國的網站並沒有金融機構介入,純係網路業者推出的平台,而台灣的「標會網」則係由銀行所管理,並收受相當之手續費(目前為1.5%)。
對於此種借貸平台所牽涉的法律問題,一般加以討論的,均係「放款」以及「吸收存款」,是否違反銀行法的部份(雖然此種平台亦多允許借款人自訂利率,但因設有上限,因此可能尚不涉及刑法重利罪之部份)。
在PROSPER的例子中,其規定使用者必需註冊帳號,並提供社會安全碼,而任何貸予人必需在實際競標前,將個人資金先行匯入PROSPER之帳戶內,才能參與競標。則此種暫時接受他人存款之行為,由於PROSPER並非金融機構,即有可能與我國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或視為存款業務」之規定產生爭議。
當然線上借貸平台是否即會有前述規定之違反,學理或實務認定上仍有對於人數、收受存款規模或吸收存款用途上之討論。然而在我國的「標會網」,雖然其亦要求會員必須先開戶,並審核其信用,惟該平台既由銀行所經營管理,則其縱被認定為「吸收存款」,亦不會違反前述銀行法之規定。
再者是「放款」之部份,依銀行法第3條之規定,放款亦為銀行之經營業務之一,且必需具有一定的組織其程序;則借貸平台之使用者所為之借貸行為是否構成「放款」,亦可能產生爭議。本文認為,若網路使用者係單一或偶發之借款行為,則似乎以民法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規範即已足夠,而無需多加管制。
然而,若網路使用者係經由「標會網」之借貸平台,反覆實施放款之行為,甚至已成為其日常經營事業之一部份,則由於其放款之對象可能達數十或數百人之譜,對於市場經濟產生一定影響,則此時是否仍以民事法律關係規範,而不需要由行政金融管制力量介入,實仍有討論之必要。
網際網路時代,瞬息萬變;我們樂見科技與創意之結合(事實上,台灣之「標會網」為防止其他對手跟進,也已申請發明專利之保護),但仍然必需注意相關法令之規定。本文認為,相關業者在研發或提出新的商業模式前,若能先委請專業人士做過整體法律風險之評估,並將所有資訊揭露於消費者或使用者,使其於利用前充份判斷,定更能減少爭議,並使此模式在激烈競爭的網路環境中開創新的商機。 本文非經同意請勿轉載,謝謝!簡榮宗/ 國巨律師事務所 合夥律師及台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