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法院來的「員工在外積欠債務的扣押命令」,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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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法院來的「員工在外積欠債務的扣押命令」,怎麼處理?


我們公司一名員工因在外積欠多筆債務,債權人紛紛聲請法院扣押該名員工於公司之薪水,公司收到法院之扣押命令,扣押該名員工之薪水,但扣押總數已超過該名員工所可領之薪水,公司應該如何處理?
法院既已有扣押命令,公司亦不否認該名員工對公司有薪資債權,則公司於收受扣押命令後,於扣押範圍內,即不能再將薪水直接支付予該名員工,否則支付亦不發生清償之效力。

而若該名員工之薪水遭重複扣押,扣押金額又已超過該名員工之薪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第三人於依執行法院許債權人收取或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之命令辦理前,又收受扣押命令,而其扣押之金額超過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未受扣押部分者,應即將該債權之全額支付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故公司於此時,即應按月將該名員工之薪水全額支付給最先扣押之法院,並於將該名員工薪水直接支付予最先扣押之法院時,向該法院陳明遭重複扣押之情形,且載明其他法院之扣押執行案號,以利法院併案執行。 廣和國際法律事務所-羅惠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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