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訟,假處分要件趨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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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假處分要件趨嚴


在所有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中,原告最想得到的,除了損害賠償,就是要求法院頒發假處分,迅速又具實質威力。不過,在智慧財產法院運作後,專利權人要取得法院的假處分,似乎越加嚴苛。
比起動輒3、5年才會有判決的訴訟,假處分可迅速禁止被告不可再繼續製造、銷售侵權產品,一勞永逸終止被告的侵權行為,因此假處分早已成科技界專利爭議中,兵家殊死戰的必備武器。

過去我國司法系統,專利侵權型式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所謂保全程序,不須進行專利本身是否侵權的實體審理,只要符合一定程序要件,法院基本上就會裁定准許。不過,在智慧財產法院7月1日上路後,專利侵權假處分取得,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規定,對專利權人取得的規範較嚴格。

無獨有偶,美國專利訴訟禁制令的頒發,這二年也有變化。依過去聯邦上訴法院(CAFC)的案例,通常只要認定被告產品構成侵權時,基本上禁制令頒發就機械式的連帶認定;但2006年聯邦最高法院一項重要判例:eBay v. MercExchange案,打破長久以來認定專利侵權後,禁制令隨即自動頒發的慣例。

最高法院法官認為禁制令是否頒發,在被告侵權認定成立後,仍需要受到衡平法則的檢驗,准駁禁制令需有綜合判斷,應審酌對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權衡雙方艱困程度、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及對公眾利益影響等4項原則。

其實該最高法院判決前不久,在NTP Inc. v. Research in Motio n, Ltd.案中,著名的黑莓機(BlackBerry)製造商RIM,遭美NTP控告侵犯專利,因下級法官認定侵權構成後,按慣例即將頒發禁制令,導致RIM為避免其產品遭禁制令封鎖銷售,及黑莓機服務被中止,被迫接受給付NTP6.1億美元鉅額和解賠償金。但eBay案件後情況已大為改變,對於經常成為被告的台灣廠商,是非常重要的案例。

我國智財法院未來在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時,就保全的必要性,也必須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並應權衡雙方損害的程度,及對公眾利益影響。

但吊詭的是,將來假處分准駁審核,理論上仍不作實體侵權審查,所以對於將來勝訴可能性,可能產生觀念上的混淆。對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特別規定,其係指如當事人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或廢止原因,並有相當程度舉證,法院認有撤銷或廢止的高度可能性時,應為不利於專利權人的裁定。

由此看來,將來國內廠商間關於假處分的專利大戰,將另有一番風貌。本純同時刊登於【2008-07-16/工商時報/A15/稅務法】陳家駿/環球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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